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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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创涂环保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创涂环保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66.6元及利息(利息以84866.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939.46元,减半收取计969.73元(佛山市南海创涂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佛山市南海创涂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969.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