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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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腾跃电器厂 聊城鑫航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聊城鑫航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村腾跃电器厂货款58836.00元; 二、聊城鑫航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村腾跃电器厂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00元; 三、***对聊城鑫航厨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周村腾跃电器厂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9.00元,申请费611.00元,共计1250.00元,由聊城鑫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