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本金人民币242663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266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3.1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