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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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代偿款9399.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399.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被告***负担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