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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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利通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茌平县利通加油站欠款22166元及利息(利息以2216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为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