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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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仁怀市超一商业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仁怀市超一商业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超一世纪广场门面租赁及管理合同》已于2019年5月28日解除; 二、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腾空(不得拆除租赁门面区域内附着于地面、墙面的固定装修及中央空调系统)位于仁怀市门面并向反诉原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 三、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使用费共计145290.30元(已扣除***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装饰装修残值损失2333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18元,共计1068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272元,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怀市超一商业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