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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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富元祥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州富元祥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借款本金3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州富元祥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利息及综合服务费合计486,680元(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州富元祥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0元; 四、原告巴州富元祥典当有限公司对抵押的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金梦花园8栋3至4层4单元302室【房屋他项权证:库尔勒市房他证库字第2015048354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巴州富元祥典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5,823.96元,由原告巴州富元祥典当有限公司负担69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