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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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37,312.82元、分期手续费5,779.2元、到期的利息1,833.92元及违约金1,978.53元,共计46,904.47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每期最高500元,最低5元)。 二、***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