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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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鸿麟装饰工程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珠海市金湾区鸿麟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2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珠海市金湾区鸿麟装饰工程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