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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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欠款本金713488.25元及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止的利息12026.85元、复利112.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13488.2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2026.85元为基数,均按9月26日对应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6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9月26日调整一次)计算];

三、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6.28元,申请费4148元,共计15204.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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