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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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7月23日的利息为15066.65元;其余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530元; 三、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004131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为2309元(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