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同江市乐业镇乐业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同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账号;490100122000001619),期限一年。

查封申请人晓龙公司房产(产权证号:黑[2018]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101.75㎡;黑[2018]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3741号,建筑面积85.02㎡),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损毁,如转移、变卖必须提前向同江市人民法院告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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