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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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武鸣县林建木材经营部货款103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103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