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查明事实:原告是依法成立并领取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2015年6月29日、201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个人自用车分期付款专项信用卡并分别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表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牡丹卡信用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主要规定: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表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每期滞纳金(违约金)最高500元等。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25的信用卡以及卡号为62×××70的个人自用车分期付款专项信用卡。

2015年9月7日,被告激活62×××25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但从2020年2月5日开始未能按约定归还透支款。截至2021年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4305.55元,利息2849.67元,违约金2402.89元。

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1117060912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分期合同)。分期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其向玉林市尚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别克昂科拉2017款18T自动四驱全能旗舰型汽车购车款15万元。被告授权原告将信用卡62×××70进行启用并

-3-

将汽车专项分期金额15万元扣收后支付给玉林市尚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资金,共分60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2975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2975元。被告按分期收取的方式及19%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28500元。如被告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原告有权按照牡丹卡信用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收取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的,原告有权要求分期付款申请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被告自愿以其所有号牌为桂K×××××的小型轿车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共同到玉林市车辆管理所为号牌为桂K×××××的小型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4月28日,被告使用62×××70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15万元,用于支付其在玉林市尚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别克昂科拉2017款18T自动四驱全能旗舰型汽车。但透支消费后,被告从2020年1月5日开始不按约定归还透支款本息。截至2021年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该信用卡透支本金75350元,利息11248.77元,违约金2409.68元。

另查明,2016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其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发布公告,将“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方式不变等。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分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没有按约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62×××25信用卡透支本金14305.55元、62×××70信用卡透支本金75350元和相应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

-4-

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违约金的计算办法:62×××25信用卡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5252.56元;以14305.5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换算后为年利率18%)计。62×××70信用卡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13658.45元;以753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换算后为年利率18%)计。

在分期合同中,被告同意以其所有的以涉案车辆为62×××70信用卡的透支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原告主张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号牌为桂K×××××的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优先受偿以被告尚欠原告62×××70信用卡透支款项为限。

判决主文:一、被告庞霞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62×××25信用卡透支本金14305.55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办法: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5252.56元;以14305.5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

二、被告庞霞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62×××70信用卡透支本金75350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办法: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13658.45元;以753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

三、被告庞霞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庞霞名下号牌为桂K×××××的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上述给付义务,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7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6-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