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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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息烽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47722.68元、借期内正常利息42713元、罚息150624.65元、复利13363.36元(罚息、复利算至2019年12月25日),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9.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付借款内正常利息为基数);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息烽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违约金与罚息、复利之和应不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息烽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4元,减半收取计58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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