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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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息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借款本金249956.2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6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6元,减半收取计26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负担70元、被告***、***负担2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