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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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 瓮安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030215.6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