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
瓮安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030215.6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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