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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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林匹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林匹克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5000元、利息113.04元、违约金288.75元、手续费900元;并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元、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