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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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5205.23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595.77元,其他费用2705.51元,并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给付利息及其他费用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履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