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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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市盈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市盈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293.97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为456.72元,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代理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盈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嘉兴市盈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负担1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