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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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吉顺物流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编号KFL18010414)于2019年9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85,923.91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应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四、被告吉林市吉顺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应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87.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吉林市吉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