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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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160209元给原告***、***; 三、被告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1160209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602.09元给原告***、***; 五、被告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因纳税及缴交维修基金款、商铺物业管理费、水电预付金、产权登记费、公摊水电周转金办证等损失36885.61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7782元,由被告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2-5项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 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82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