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截至2018年11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17021.39元;之后以1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9.6%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费损失2万元。 二、被告***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其位于邳州市的抵押房地产【房产证号: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邳国用(2013)第xxx号】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3元,减半收取计75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