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凯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凯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70000元; 二、被告新疆凯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之间的利息14877.05元并继续支付2020年8月28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清的劳务费数额17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90440元,确认给付额184877.05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97.08%,本案案件受理费4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2%即119.95元、被告负担97.08%即3988.0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