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城乡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新网世纪(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清偿北京城乡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新网世纪(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清偿北京城乡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城乡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260元,由***、***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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