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8,112,684.82元,并以18,112,684.82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一年期LPR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118,643元; 三、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场,交付工程项目给反诉原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移交全部建设工程施工资料、施工用材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五、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反诉原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修复费用1,786,165.71元、支付违约金95,289.77元,共计1,881,455.48元; 六、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6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由被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789.40元(69,747元+42.4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7.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304元,由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09元,由反诉原告克拉玛依东方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