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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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代偿利息12800元((80000×2%×8个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代偿款总额92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期间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计算利息。 三、原告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沙依巴克区的(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XXXX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负担1058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