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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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3576元; 二、被告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年利率3.85%,以未给付货款3357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33576元,被告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标的为33576元,判决支持诉讼金额为33576元,占诉讼标的10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的100%即31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