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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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呈信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呈信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违约金16,094.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8元,减半收取5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呈信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2元,由原告***负担4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