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的制冰厂房(被评估拍卖房屋建筑物外的冰池及常温冷库主体建筑)和配套制冰生产设备(即广东千福田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粤千福田资评报字[2020]1109B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一至四项机器设备,清单附后)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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