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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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位于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的制冰厂房(被评估拍卖房屋建筑物外的冰池及常温冷库主体建筑)和配套制冰生产设备(即广东千福田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粤千福田资评报字[2020]1109B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一至四项机器设备,清单附后)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