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富杰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富杰经贸有限公司货款项51295元;

二、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富杰经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1295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富杰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元、保全费545元,合计1087元,由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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