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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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滨州市天诺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普霖商贸有限公司 淄博泓稷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华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普霖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泓稷钢结构有限公司、滨州市天诺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淄博普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99453.7元; 三、被告淄博普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994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淄博普霖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华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8元,减半收取146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74元,由原告山东华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592元,被告淄博普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