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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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费五千四百一十三元六角五分; 二、驳回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元,已交纳;由***负担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