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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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香洲那洲股份合作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珠海市香洲那洲股份合作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3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珠海市香洲那洲股份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