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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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西凉印象文化旅游商贸产业协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武威市凉州区旺佳源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武威市凉州区旺佳源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2018年5月31日到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000元按年利率11.0925%计算。 二、武威市凉州区旺佳源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本金1555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8日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三、武威西凉印象文化旅游商贸产业协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5159元,减半收取12579.5元由武威市凉州区旺佳源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武威西凉印象文化旅游商贸产业协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