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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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 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90302301700008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7万元; 三、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552138.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HT90302301700008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四、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权)及分红、配送股等派生权益(股金账号:90×××15,股金证编号为0081226,截至2017年3月13日的股金股数:5879399股)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3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435.6元,由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