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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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咸阳华宇轨枕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咸阳华宇轨枕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陕D×××××、陕D×××××、陕D×××××、陕D×××××、陕D×××××、陕D×××××的机动车6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