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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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将其占用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门面腾空并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3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承担6元,由被告***承担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