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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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000元、利息73442.38元,合计259442.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