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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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被告***、***于2020年1月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12749220011339883)。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借款本金341988.48元及逾期利息20316.39元(该利息算至2021年8月10日止);从2021年8月11日起,逾期利息按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6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0元,减半收取67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