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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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梧州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订立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梧州市蝶山二路蝶苑里56-66号二层2-1号铺返还给原告梧州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17750元及滞纳金3537.5元给原告梧州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原告梧州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