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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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停运损失86300元; 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钦州市瑞春物流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停运损失86300元向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624号 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案件受理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二审法院缴纳完毕。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