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按年息7.8499992%计算,扣除已偿还的72.01元;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1.7749988%计算。 2.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两处房产及两处车库,分别为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5号房,建筑面积273.90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XXXX号;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6号房,建筑面积273.90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4134号;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5号房,建筑面积91.01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4136号;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6号房,建筑面积91.01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两处房产及两处车库,分别为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3号房,建筑面积273.90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4312号;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4号房,建筑面积273.90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23012号;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3号房,建筑面积91.01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4437号;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鼎盛商厦-104号房,建筑面积91.01平方米,房权证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XXXX号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4.***、***在其所有位于白山市春江花园第B22幢1层000102号房、白山市春江花园第B22幢1层000202号房的价值内对上述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5.***、***在其所有位于白山市春江花园第B16幢2单元1702号房,面积201.41平方米的价值内对上述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6.白山市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7.***、***对上述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8.驳回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