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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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 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45000.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