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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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超盈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磁县超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99999元及约定利息(月利率为9.4083‰,包含已支付利息16370.44元;逾期罚息利率为月利率9.4083‰上浮50%,从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按本金600000元计算利息,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本金599999元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1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2221元,被告磁县超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