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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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 邯郸市鸿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宏阳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宁波宏阳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23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邯郸市鸿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672元,减半收取16336元,由被告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邯郸市鸿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邯郸市鸿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支付,在二被告履行义务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