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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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