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悦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聊城市悦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款117961.1元;

二、被告聊城市悦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担保损失费500元、保全申请费1145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被告聊城市悦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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