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透支本金19992.04元、截止2019年4月21日止的利息及其他费用1514.04元,共计21506.08元,以及该笔借款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共同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