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福州美云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州美云食品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偿还债务本金24741560.56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2045291.58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复利100550.67元,借款利息95918.06、借款罚息621552.06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复利和借款利息、罚息均计至2017年6月8日;自2017年6月9日起,按《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继续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支付逾期还款罚息、复利,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美云食品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州美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及其全部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侯国用(2014)第2307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12120120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12120120022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侯施字(2013)03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州美云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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